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办理流程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4〕1号)等规定,位于广州市管辖海域范围内的用海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海域使用金减免手续。
一、申请人申请减免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审查批准;
二、申请人申请减免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至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批准;
三、申请人申请减免广州市审批权限内(不含省委托广州市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至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