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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法观察 | 无理阻碍加装电梯施工?需承担责任!

天河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2 10:12:45

年轻时天天爬楼梯“冇问题”

但上了年纪…还真有点吃力

近年来,广州市加装电梯民生工程惠及居民超过70万人次。

然而,在加装电梯过程中

高层业主与低层业主之间

依旧纠纷不断,矛盾突出

究竟如何解决?

天法君开设“天法观察”

之“加装电梯纠纷”专栏

通过六个案例讲解纠纷背后的法与理

加装电梯纠纷案件特点

1加装电梯涉及整栋楼业主权益,利益主体众多。近五年,天河法院审理加装电梯纠纷案件16件,其中,涉诉当事人30人以上案件约占68%。高层业主与低层业主、新业主与老业主、常住业主与暂住业主矛盾复杂,处理难度较大。

2业主要求侵权损害赔偿为主,75%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加装电梯案件当事人的诉求主要包括,停止实施妨碍加装电梯行为,赔偿妨碍加装电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加装电梯对低层业主通风、采光、噪音、房屋贬值造成损失。

3老年人加装电梯改善居住条件要求迫切。2015年至今,天河法院审理加装电梯纠纷案件当事人达415人,其中30后涉诉主体60人、40后涉诉主体75人、50后涉诉主体104人、60后涉诉主体136人,50岁以上当事人占90%,当事人老龄化特征明显。

今天,我们先看两则

加装电梯施工受阻的案例

加装电梯施工受阻

室外空调挂机拒绝迁移?

须本着友睦邻里精神,便利大家

基本案情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某大学将涉案楼宇改售给教职工。张某等24人作为涉案楼宇4楼至10楼的业主,考虑到实际生活需求,向该大学提出加建电梯申请。经过前期的各项审批及公示流程,加装电梯开始施工。

然而,张某等业主却得知,401房业主黄某阻碍施工,导致停工,造成了经济损失,且由于黄某室外空调挂机尚未迁移,施工也无法继续进行。张某等人多次与黄某就401房阳台西侧防护栏及外挂空调主机的拆除问题进行协商。但黄某始终认为将空调主机安装在哪个位置是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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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张某等24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停止侵权,拆除401房阳台西侧的不锈钢护栏、外挂空调主机,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天河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到涉案楼宇进行现场查勘。根据现场查勘,确认以下情况:

加装的电梯井位于涉案楼宇北面,401房位于电梯井的东面;

整个电梯井的东面范围内,只有401房阳台西侧不锈钢护栏及外挂空调主机;

除了401房阳台西侧位置未建设柱子及电梯井墙外,其余楼层的电梯井柱子及电梯井墙均已加建完毕;

401房阳台西侧的不锈钢护栏、外挂空调主机均在电梯井的垂直空间范围内。

对于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涉案楼宇加建电梯的事项,已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获得广州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涉案楼宇加建电梯工程施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规定,属合法行为。

在被告的外挂空调主机拆除后有其他位置可安装的情况下,为了电梯井的顺利施工及日后电梯的正常安装运行,原告要求被告拆除401房阳台西侧的不锈钢护栏及外挂空调主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

天河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拆除涉案楼宇401房阳台西侧的不锈钢护栏、外挂空调主机。随后,黄某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占有人因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倘若不动产占有人绝对自由地行使权利,将有可能引发冲突。因此,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律制度对相邻不动产各方利益进行调整。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涉案楼宇加装电梯的行为,虽然对被告房屋的采光、通风产生一定影响,但对于包括被告在内的涉案楼宇众业主的上下楼,特别是老人、小孩的出入,会带来极大便利;而且被告的401房亦并非处于低层、被告本人也是年过70岁的老人,故涉案楼宇加装电梯,同样惠及被告。因此,被告应本着友睦邻里、互让互谅的精神对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而非擅自采取各种行为,阻扰涉案楼宇加装电梯的施工。

阻碍停工丢弃施工材料?

破坏生产经营获刑罚

基本案情

某小区A号、B号楼部分业主认为同小区的C号住宅楼业主加装电梯占用了小区公共道路,存在消防隐患,通过打市政热线、报警、开会协商、提起行政复议等方式,对该施工项目提出反对,要求C号住宅楼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施工。但C号住宅楼业主认为,加装电梯手续齐全,施工合法且有工期限制,不同意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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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被告人董某、黄某、杨某等业主,因不满C号住宅楼继续施工,将施工单位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围蔽木板及安装电梯所用的槽钢10条、H钢3条、钢板3件(价值认定共计6753元)搬走丢弃,导致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正常进行安装电梯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黄某、杨某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被告人董某、黄某、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且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可从轻处罚。

天河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黄某、杨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表示因其他楼栋业主和施工单位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拒不停工,才不得不阻碍工程施工。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本案中,加装电梯楼栋业主和施工单位尚未收到被申请人停止执行的要求或行政复议机关停止执行的决定,其时暂不符合关于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本案为加装电梯施工,倘若最终有关部门认定该电梯加装手续不全,也无证据表明不具备恢复原状的条件,情理上也缺乏违法阻碍施工的紧迫性,因此被告人辩称因C号楼业主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拒不停工才不得不阻碍施工的理由并不充足,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