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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广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程》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建筑规划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1-10-28 07:10:54

  2021年9月10日至9月19日期间,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广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程》的意见。期间通过网站、邮箱的渠道共收到意见5条,现就收到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表

序号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说明

1

高层业主代表丢开一、二楼业主去申报,居委对一二楼业主隐瞒知情权,配合申报人多次开出未协调情况证明,是高层业主拒绝给一二楼业主看书面加建电梯方案,接着他们就篡改情况说明,居委经办人在居委办公室核对后都说是造假,又不愿意通告规划局。这立案让老百姓没有安全感,无法安心工作与生活,公平公正难不成要打到国家信访局或中央巡视组举报电话才能有结果。

未采纳

意见未涉及相关条文。

2

感谢就加装电梯技术规程公开征求意见,可惜我是偶然有机会才知道的,几乎赶不及限期提供意见。
规程“4.2 相邻关系” 提到“当加装条件有限时,......则可小于4米,”换句话说,即是1米、0米也可以了。请问:这样不觉得很荒谬吗?这样是否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呢?
虽然,规程有提到“应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不过只是“应(该)”而已,并非“必须”或者“一定要”。请问:如果 无得到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又怎样呢?又会不会批准加装呢?
我强烈要求,制定技术规程时,要认真学习民法典第293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虽然技术规程也 提到“尽量减少加装电梯所引起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影响。”但是,无明确讲清楚“不得”,只是说“尽量减少”而已!如果减不了多少又如何?言下之意是否还准备留条后路呢?作为地方法规,竟然不与国家大法保持一致,而是另搞一套擅自降低准入门槛,那是十分错误的!

部分
采纳

条文中已考虑影响相邻关系时,应取得受影响业主的同意意见;4.2.1条文中“应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在立法文件中,“应”与“必须”含义一致。本条与意见人本意并无违背。

3

制定技术规程时,要维护国家法律民法典的尊严与权威,不要另搞一套,擅自降低准入门槛。要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标准,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尽量避免朝令夕改。
要鼓励有条件的加装电梯。但是,也应认识到并非所有住宅都有条件,这是明摆着的客观事实,不要为了加装电梯,而损害受影响业主的合法权益,不要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否则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采纳

《规程》中涉及到通风采光的问题,均通过日照分析等研究确定,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4

支持!什么时候能落地呢?

采纳

按规范性文件程序发布实施

5

制定技术规程时,要维护国家法律民法典的尊严与权威,不要另搞一套,擅自降低准入门槛,要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标准。 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尽量避免朝令夕改。 要“鼓励有条件的加装电梯”。但是,也应认识到并非所有住宅都有条件,这是明摆着的客观事实。不要为了加装而损害受影响业主的合法权益,不要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否则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采纳

《规程》中涉及到通风采光的问题,均通过日照分析等研究确定,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