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自然资源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1 | 财政投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
2 | 采矿权审批: 1.采矿权变更登记; 2.新立登记; 3.延续登记; 4.注销登记; 5.转让审批; 6.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3 | 丁级测绘资质核准: 1.初次申请丁级测绘资质核准; 2.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受理、审批; 3.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受理、审批; 4.丁级测绘资质注销 |
4 | 乙、丙级测绘资质初审 |
5 | 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
6 | 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
7 | 地图审核 |
8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1.地灾评估资质变更;地灾评估资质新设(升级); 2.地灾评估资质延续;地灾评估资质遗失补证; 3.地灾评估资质注销 |
9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1.地灾治理工程资质变更; 2.地灾治理工程资质新设(升级); 3.地灾治理工程资质延续; 4.地灾治理工程资质遗失补证; 5.地灾治理工程资质注销 |
10 | 申请本行政辖区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1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12 | 政府储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审批: 1.建设用地批准书变更(国有建设用地); 2.建设用地批准书延期(国有建设用地) |
13 |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
14 | 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审批 |
15 | 海域使用权初始审核、审批 |
16 | 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审批 |
17 |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批 |
18 | 海域使用预审 |
19 | 临时海域使用权审批 |
20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 2.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 3.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普通加建、改建、扩建 (含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4.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外立面整饰; 5.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危房原址重建、改建(包括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6.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及调整(社会投资类不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 7.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及调整(社会投资类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 8.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及调整(社会投资类一般项目); 9.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及调整(社会投资类中小型项目); 10.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及调整(政府投资类项目) |
21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市政类):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 2.办理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办理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电水气外线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 5.调整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6.调整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23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24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
25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26 | 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村民公寓式住宅) |
27 | 建设用地批准书变更(村民公寓式住宅) |
28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延期(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
29 | 探矿权保留登记 |
30 | 探矿权变更登记 |
31 | 探矿权延续登记 |
32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33 | 探矿权转让审批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广东省测绘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等。
(二)不服自然资源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序号 |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
1 |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行为 |
2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3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
4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5 | 对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6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7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8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9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10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11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2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3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4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5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6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7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8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9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20 | 对违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21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22 | 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建构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23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24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25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和资质而擅自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26 |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27 |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28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29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30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31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32 |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33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二)不建立防灾预案制度,不向指定的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资料的;(三)不对矿区范围内的危岩、危坡、开裂带、沉降区和塌陷区设置警示标志的;(四)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破坏矿区地质环境的 |
34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35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36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 | 对违反规定对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38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39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0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1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42 | 对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质遗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3 | 对违反规定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或者污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 | 对未按规定办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5 | 对侵占、破坏或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6 | 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在监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防治工程事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7 | 对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48 | 对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9 |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50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51 | 对拒绝向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监测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52 |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53 |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54 |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55 |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56 |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占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57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58 | 对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相关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59 | 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
60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61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定,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和销售地图或者附有地图的各类产品的;(二)未按照规定将地图样图或者样品报送备案的 |
62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63 | 对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6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65 | 对应当送审的地图而未送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66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67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68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69 | 对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70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71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72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73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74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75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76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77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78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79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80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81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82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83 | 对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84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85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86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87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地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等。
(三)不服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
序号 |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
1 | 海域使用金征收 |
2 | 矿业权占用费 |
3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4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 |
5 | 耕地开垦费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
(四)不服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检查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检查行为内容 |
1 |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 |
2 | 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监管 |
3 | 地图市场监管 |
4 | 外国组织和个人来粤从事测绘活动监督管理 |
5 | 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 |
6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 |
7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监督检查 |
8 | 土地复垦活动监督检查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地图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等。
(五)不服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1 | 查封登记 |
2 | 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 |
3 | 抵押权登记(首次登记) |
4 | 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 |
5 | 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 |
6 | 地役权登记(变更登记) |
7 | 地役权登记(首次登记) |
8 | 地役权登记(注销登记) |
9 | 地役权登记(转移登记) |
10 | 更正登记 |
1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 |
1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 |
1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注销登记) |
1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 |
1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1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1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1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
19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 |
20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 |
21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注销登记) |
22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 |
23 |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
24 |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
25 |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26 |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27 | 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 |
28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 |
29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 |
30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注销登记) |
31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 |
32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
33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
34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35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36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
37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
38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39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40 | 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
41 | 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
42 | 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
43 | 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
44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45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46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
47 | 异议登记 |
48 | 异议登记(注销) |
49 | 预告登记(变更) |
50 | 预告登记(设立) |
51 | 预告登记(注销) |
52 | 预告登记(转移) |
53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
54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55 | 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 |
56 |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验收确认 |
57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等。
(六)不服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调处(对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批有争议的,应先行进行行政调处)。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
(七)不服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权力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其他行政行为内容 |
1 |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
2 |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
3 | 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审批 |
4 | 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审批 |
5 | 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审批 |
6 | 财政投资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设计(实施)方案审查 |
7 | 财政投资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竣工验收 |
8 | 财政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设计(实施)方案审查 |
9 | 财政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
10 | 测绘纠纷调处 |
11 | 对海底电缆管道相关纠纷的调解 |
12 | 海底电缆、管道标识备案 |
13 |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委托保护的备案 |
14 | 海域使用权收回 |
15 | 海域使用权争议的调解 |
16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 |
17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公开 |
18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19 | 组织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和保护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测绘条例》、《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
(八)不服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公共服务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公共服务行为内容 |
1 | 标准地图服务 |
2 | 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审核 |
3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
4 | 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观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报送 |
5 | 城建档案查询利用 |
6 |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供地审核 |
7 | 村庄建设用地规划意见 |
8 | 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9 | 地图备案 |
10 | 地质遗迹认定 |
11 | 防灾减灾日(周)主题活动 |
12 | 个人名下房产证明出具 |
13 |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14 |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类档案保管利用 |
15 | 海岛名称管理 |
16 | 海洋功能区划成果查询 |
17 | 划定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
1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并联审批 |
19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 |
20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合并办理 |
21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合并办理 |
22 | 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动竣工延期手续 |
23 |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调整:新建 |
24 |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调整: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 |
25 |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调整:普通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作(含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
26 |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调整:外立面整饰工程 |
27 |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调整:危房原址重建、改建工程(包括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28 | 调剂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核定书办理 |
29 | 新增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核定书办理 |
30 | 勘测成果资料备案 |
31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 |
32 | 来华测绘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办事机构备案 |
33 | 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报送 |
34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 |
35 | 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初审 |
36 | 申请、调整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规划条件 |
37 | 申请、调整管线工程规划条件 |
38 | 申请、调整或确认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39 | 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 |
40 | 土地和规划守法证明出具 |
41 | 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审核 |
42 |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核 |
43 |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44 | 组织海域界线、海岸线勘定管理和海籍管理 |
45 | 组织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开展我国海岸线修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关于全面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广州市国土资源业务档案对外利用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关于统筹解决我市各区农村留用地遗留问题的意见》、《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等。
(九)人事劳动争议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 申诉求决事项 |
1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
2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
2.法定途径:不服人事处理等意见的,向作出该处理意见的机关申请复核或向作出该处理意见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劳动争议可向争议的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调解或向争议的机关事业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 举报事项 |
1 | 检举自然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
2 | 检举自然资源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或相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
三、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具体申请事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法定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