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中心章程
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展览路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公益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柒佰零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积极宣传展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广州的生动实践,打造“讲好广州故事”的重要基地、“展示广州形象”的重要窗口和“推动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展示广州市城市发展的历史轨迹、近期规划和远景规划工作;承担规划项目的公示、告示等工作;参与城乡规划国内外交流合作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中心日常维护及运营管理工作;承担广州城市形象和发展成果的展览、研究工作,组织相关策展和创新推广工作;开展相关视觉设计、声像影像、融媒体等展览展示技术与手段方面的研究与应用;承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办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是实行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中心支部委员会。
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中心支部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行职责。
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配备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综合部负责党支部日常工作。党支部有关经费按照规定由财政资金和党费保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中心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支部委员会、主任办公会。
第十七条 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选举产生,按照《中共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中心支部委员会工作规则》议事,任期五年。主任办公会由行政领导班子组成,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中心行政业务会议管理规定》议事。由举办单位对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考核,任期由举办单位聘任和任免为准。本单位领导层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中心主任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中心主任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中心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或空缺时,经举办单位批准并正式通知临时负责全面工作(或行政工作)人员,凭通知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根据《关于调整市城市规划展览馆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穗编字〔2014〕37号)、《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穗编字〔2021〕157号),本单位内设8个部门,综合部、计划财务部、设备技术部、策划布展部、研究发展部、导览服务部、运营管理部、信息管理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平等获取本单位提供的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本单位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参观及活动环境;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的展品、设备设施及周边环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可在本单位“游客服务中心”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也可通过服务投诉监督电话,对本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依据机构编制法定职责,展示广州市城市发展的历史轨迹和近远期规划,开展广州城市形象和发展成果的展览、研究,组织相关策展和创新推广,参与城乡规划国内外交流合作和科普宣传等职能,根据国家、省、市发展战略和最新规划成果,与时俱进完善展陈内容,切实增进社会公众对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和情感认同。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展示广州市城市发展的历史轨迹、近期规划和远景规划工作;
(二)承担规划项目的公示、告示等工作;
(三)参与城乡规划国内外交流合作和科普宣传工作;
(四)负责中心日常维护及运营管理工作;
(五)承担广州城市形象和发展成果的展览、研究工作,组织相关策展和创新推广工作;
(六)开展相关视觉设计、声像影像、融媒体等展览展示技术与手段方面的研究与应用;
(七)承担举办单位交办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是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属二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遵守广州市政府对事业单位的财会规章和政策,遵守举办单位的财务制度,接受举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接受捐赠、资助的范围应当与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接受举办单位的审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离任前,接受举办单位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国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三)章程内容与干部职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5年4月14日经中共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中心支部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中心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2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