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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0-06-02 15:23:52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穗府办函〔2020〕3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

  《广州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6日

广州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建立广州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20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穗办〔2009〕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当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对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留用地兑现、土地执法监察、高标准农田建设、“三旧”改造等工作负责。

  第三条 市考核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结合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三旧”改造考核任务,提出相关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留用地兑现、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三旧”改造任务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各区政府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考核指标。市考核部门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调整完善考核指标及相关内容的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四条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其中,耕地保护指标占50分、节约集约用地指标占10分、土地执法监察指标占10分、留用地兑现指标占10分、高标准农田建设指标占10分、“三旧”改造指标占10分。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区政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奖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有任意一项指标未完成的。

  (二)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居全市首位的。

  (三)近5年供地率低于60%的或未完成市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未完成“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指标的。

  (四)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被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约谈或问责的;存在违法用地国家级挂牌案件或明确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挂钩的违法用地省级挂牌案件且未按期结案的(市级考核部门上报考核结果时,尚未到结案期限的,结案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评奖资格依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自然资源例行督察等督察检查发现违法用地较为严重的;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五)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省、市耕地保护相关工作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

  第五条 检查和考核采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每年3月初,市考核部门向各区人民政府印发年度考核方案,安排部署考核事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考核方案,每年组织自查,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每年4月底前,市考核部门对各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后,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在考核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区中,按得分高低依次评选出1个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最后形成考核结果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考核不合格。

  第六条 市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考核内容及分工如下:

  (一)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留用地兑现、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

  (三)“三旧”改造考核,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抽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同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要求,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土地利用情况动态监管,对上报的考核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评分细则由市考核部门另行制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6〕200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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