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下放、委托、收回15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告

来源:审批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1-02-26 18:09:59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现将我局下放、委托、收回15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详见附件)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承接部门

  (一)下放事项4项。具体包括:市政府将“测量标志拆迁审批(仅限于市、县设立测量标志的拆迁审批)”“丁级测绘资质核准”2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至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我局将“地图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来华测绘外国组织或个人办事机构备案”2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至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二)委托事项4项。具体包括:市政府委托各区政府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划拨)”“农村经济发展用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审核”“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3项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市政府委托给黄埔、南沙区政府的“市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1项行政权力事项。

  (三)收回事项7项。具体包括:市政府收回原委托增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的“测量标志拆迁审批(仅限于市、县设立测量标志的拆迁审批)”“丁级测绘资质核准”2项行政权力事项;我局收回原委托增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的“地图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来华测绘外国组织或个人办事机构备案”2项行政权力事项;我局收回原委托广州市开发区管委会和增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的“乙、丙级测绘资质初审”等3项行政权力事项。

  二、实施时间

  4项下放事项和7项收回事项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本通告公布前,原实施部门已受理的案件继续完成办理。4项委托事项自市政府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由相关承接部门实施,在委托协议签订之日前原实施部门继续受理并完成办理。

  三、责任划分

  (一)对下放事项,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局承担实施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对委托事项,由委托人承担受委托部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受委托部门追责。受委托部门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部门自行承担。

  (三)对收回事项,由我局承担实施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附件: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下放、委托、收回15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下放、委托和收回)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