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正海珠区荔福路新围街32号房使用性质的公告
位于海珠区荔福路新围街32号的房屋,以2006登记1053558号登记,领取了第4646518号《房地产证》,核准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居住用房”。
经调阅该房屋历史登记档案,该房屋经(91)海城建564号、(92)海城建29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报建,其中(91)海城建564号报建审核书第四点注明“北幢住宅楼首层的配套公建用房,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报建图显示,北幢首层规划用途为“自行车房、综合商店、文化活动站、卫生站、变电房、泵房”。
综上,根据规划文件,该房屋的使用性质(即规划用途)有误,应更正为“自行车房、综合商店、文化活动站、卫生站、变电房、泵房”。
我局已书面通知广州市海珠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限期申请办理该房屋更正登记手续。因广州市海珠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逾期未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和第八十一条规定,我局将依法对海珠区荔福路新围街32号房的错误事项予以更正,将使用性质(即规划用途)更正“自行车房、综合商店、文化活动站、卫生站、变电房、泵房”,同时将第4646518号《房地产证》公告作废。
如对以上更正事项有异议,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