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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更正、变更登记公告

关于更正越秀区东风西路122号之五房土地使用面积的公告

来源: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2-08-03 10:54:25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位于越秀区东风西路122号之五房房屋地址的房屋,以2009登记1040643号办理登记,由林某某领取了粤房地权证穗字140049146号《房地产权证》。

  经核实,涉案房屋登记的土地使用面积有误。2006年1月19日,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向我局送达(2003)开法破字第6-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22号之五,建筑面积273.50平方米(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921643号,登记的土地使用面积为994.6平方米,按建基面积136.75平方米转让,剩余土地使用权857.85平方米不纳入转让范围)过户转移给申请人林某某”。

  2006年4月18日,林某某在我局以2006交登1006615号办理交易登记备案,核发《广州市房屋交易登记证明书》,该证明书记载用地面积136.75平方米,建基面积136.7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73.5平方米,并注记“根据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03)开法破字第6-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按建基面积136.75平方米转让,剩余土地使用权857.85平方米不列入转让范围”。

  2006年10月23日,林某某持上述《广州市房屋交易登记证明书》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我局以2006登记1127719号受理,按《房地产平面附图》数据登记土地使用面积为994.6平方米,以林某某的名义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4908361号《房地产权证》。2009年7月20日,林某某以2009登记1040643号办理换证登记。

  综上所述,2006登记1127719号案属于协助司法执行,鉴于(2003)开法破字第6-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明确土地面积按建基面积136.75平方米转让,剩余土地使用权857.85平方米不纳入转让范围,现东风西路122号之五房土地使用面积登记为994.6平方米有误,应更正为136.75平方米,并增加注记:“根据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03)开法破字第6-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按建基面积136.75平方米转让,剩余土地使用权857.85平方米不列入转让范围。”。

  我局已书面通知产权人林某某限期申请办理该房屋更正登记手续。因以上产权人逾期未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二十三、八十一条规定,我局将依法对该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错误事项予以更正,将土地使用面积更正为136.75平方米,并增加注记:“根据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03)开法破字第6-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按建基面积136.75平方米转让,剩余土地使用权857.85平方米不列入转让范围。”。

  如对以上更正事项有异议,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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