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华街五华村邓月(已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花府集建字(90)第2307011号)戊1-14号地的遗失声明
邓月(已故)因保管不善,将位于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五华村五华七社旧村十七巷2号 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 花府集建字(90)第2307011号 )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继承人):徐沛燎
2025年4月25日
邓月(已故)因保管不善,将位于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五华村五华七社旧村十七巷2号 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 花府集建字(90)第2307011号 )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继承人):徐沛燎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