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2-012202030054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遗失声明
李钊荣位于从化县城郊镇荷村九队的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1992-012202020300541号)已遗失。对此声明有异议者,请在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从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202号窗(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128号)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钊荣
2020年7月13日
李钊荣位于从化县城郊镇荷村九队的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1992-012202020300541号)已遗失。对此声明有异议者,请在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从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202号窗(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128号)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钊荣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