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2-012206100064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遗失声明
李剑泉位于从化县鳌头镇丈新村余北队的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1992-0122061000648号)已遗失。对此声明有异议者,请在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从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202号窗(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128号)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剑泉
2020年8月12日
李剑泉位于从化县鳌头镇丈新村余北队的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1992-0122061000648号)已遗失。对此声明有异议者,请在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从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202号窗(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128号)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剑泉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