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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关于李碧雯穗房地证字第412404号《房地产证》遗失声明

来源:越秀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5-07 16:01:21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李碧雯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本市越秀区竹丝岗大马路11号房屋的穗房地证字第412404号《房地产证》遗失(灭失),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地产证》作废。

  特此声明。公示期: 2024年5月7日至5月24日共15个工作日 

  产权人(必填):李碧雯 黎卓儀(代理)

  声明人(必填):李碧雯 黎卓儀(代理)

  代理人:黎卓儀

  2024年5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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