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11000411号《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的公告
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锦澜二街3号2202房以权利人“刘伏明”名义申领了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11000411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21预登04000047号。
2025年4月21日,我局已以2025登记04034846号案核准该业转移登记,但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11000411号《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上述《不动产权证书》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