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58631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41292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451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5年4月22日,申请人持(2024)粤0103执74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观明路8号15栋1104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缪成俊名义申领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58631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花房0617001;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名义申领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4129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他证登记字号0197112;以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名义申领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451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他证登记字号0216208。
我局依法已以2025登记03047133核准登记,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58631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41292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451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58631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41292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451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