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38723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23700号《不动产权证明》作废的公告
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大道18号二期地下室负1层195车位的产权原以何荣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名义分别申领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38723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23700号《不动产权证明》。
2020年10月19日,我局依法按程序[依据(2020)粤01执17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08238723、08223700号不动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38723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23700号《不动产权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38723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23700号《不动产权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