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穗字第0210301845号《房地产权证》和第0210175589《房地产他项权证》作废的公告
位于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禺秀园7号后座2梯702房以曹丽娟名义申领了穗字第0210301845《房地产权证书》和第0210175589《他项权利证书》,登记字号为201505707号。
2020年 10月19日,我局依据(2019)粤01执6223号《执行裁定书》、(2019)粤01执62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穗字第0210301845号和第0210175589《他项权利证书》(登记字号为201505707号)不动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但第0210301845号《房地产权证》和第0210175589《他项权利证书》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房地证字第0210301845号《房地产权证》和第0210175589《他项权利证书》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