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房地权证穗字第840023728号《房地产权证》作废的公告
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175,177号703房房屋分别以彭兆和(已故)、彭小梅、陈锦婵名义申领了粤房地权证穗字第840023728、840023729、840023730号《房地产权证》,登记字号为2009交登字8010491号。
2020年10月17日,彭兆和的继承人彭小梅、陈锦婵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及继承登记,需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但粤房地权证穗字第840023728号《房地产权证》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粤房地权证穗字第840023728号《房地产权证》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