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5219613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520094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位于荔湾区坑口新村景晖苑A幢7号501房以徐明莉名义申领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5219613号《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字号为2017登记6016400号; 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名义申领了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520094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019登记6003168号。
2021年4月30日,我局依据(2020)粤01执48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2017登记6016400号、2019登记6003168号不动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5219613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520094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5219613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520094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