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8339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518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10月28日,申请人持(2024)粤0104执521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荔红南路阅河一街8号501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戴飞名义申领了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8339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花房0662435,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名义申领了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518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1登记03124661。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155274核准登记,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8339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518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8339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518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