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017359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2401668号、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502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天河区御水街45号101房以龚海英名义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017359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2016登记9447305;以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名义申领了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240166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0登记09603819;以广东南枫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义申领了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502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2登记01205111。
2024年6月14日,我局依据(2023)粤0106执140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2016登记9447305不动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017359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2401668号、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502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017359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2401668号、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502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