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02090号作废的公告
2024年11月1日,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叶榕街4号之九9栋1001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李月霞名义申领了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0209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1预登03000433。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155988案核准该业转移登记,但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0209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0209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