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11035531号等《不动产权证明(他项权证)》作废的公告
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11035531号等《不动产权证明(他项权证)》(详见附件)系以霍焕珍等人的名义申领,现抵押权人已提供同意涂销抵押登记证明,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但上述《不动产权证明(他项权证)》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上《不动产权证明(他项权证)》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