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4421号《不动产权证书》及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050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400225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共2本)作废的公告
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灏景街41号901房房屋以黄惠梅名义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4421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2016登记1552442号;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名义申领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050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400225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共2本),登记字号分别为2017登记1332021号、2018登记10358561号。
2024年10月24日,我局已以2024登记08068147号案核准该业的抵押权注销登记、转移登记,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4421号《不动产权证书》及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050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400225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共2本)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4421号《不动产权证书》及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050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400225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共2本)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公示期: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26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