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珠区南洲路清华街107号308房房屋不予登记的公告
杨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你们申请办理位于海珠区南洲路清华街107号308房的不动产涂销抵押登记,我局以19登记08018748号立案受理。经审核,你们所递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5月12日对该案件作出不予登记决定。我局于2020年5月22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你们发出《不予登记决定书》(穗不动产登〔2020〕536号),无法送达。
由于《不予登记决定书》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方式送达你们,现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不予登记决定书》(穗不动产登〔2020〕536号).doc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