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4]54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4-12-02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白纯乐,女,1914年5月21日出生,现住广州市惠福西路毕公巷38号后座地下。

查明:越秀区惠福西路毕公巷38号房屋(测量4区1段2476之6地号),原产权人是白纯乐。1958年,该房屋纳入国家经租。2003年7月1日,本局核准发还毕公巷38号后座二、三楼房屋给白纯乐。2004年5月19日,白纯乐向本局申请办理毕公巷38号后座二、三楼的产权登记,本局审核了白纯乐提交的房屋发还通知、区局说明、申请报告、房地产所有证(证字第98818)、房屋所有权证(穗房证字第010988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地证字第0109880)、(2003)穗东内证字第1434号《委托公证书》、房地产平面附图、身份证明等资料后,核准房屋登记,并于2004年7月30日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2921642号《房地产权证》给白纯乐,将惠福西路毕公巷38号后座二、三楼房屋产权确认给白纯乐所有。

2004年12月1日,本局作出穗国房法字[2004]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了2003年撤改字8650号《撤管房屋通知书》。

依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所赋予的房地产登记、审核的管理职能,相对人申请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行为,存在必须撤销的事实和理由,因此,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2921642号房地产权证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ОО四年十二月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