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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土规划法字〔2017〕95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7-04-10 08:35:44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谭少伟,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大蚬塘13号501房。

查明:位于白云区广花二路新新街7号504房,原产权人黄丽平单独所有,核发有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40038628号《房地产权证》。2015年08月08日,陈倩倩以黄丽平代理人身份与谭少伟向本委申请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并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40038628号)、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委托公证书、房地产平面附图等资料,要求将该房屋产权全部转移登记至谭少伟名下,本委以15登记10010070号立案受理,于2015年08月10日核准登记,向谭少伟核发了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050159833号《房地产权证》。

另查明:2016年5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就黄丽平诉谭少坚、陈倩倩、谭少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264号),判决“陈倩倩与谭少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判决文书已于2016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认为:陈倩倩与谭少伟就白云区广花二路新新街7号504房签订的买卖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其二人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的合法基础已不复存在。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委决定:撤销2015登记10010070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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