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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2]31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2-10-23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伍群馨,女,1920年12月14日出生,地址:广州市万福路237号;

  查明:位于越秀区万福路237号首层(下称该房屋),原产权人陈艺民,以信字817号办理登记,核发有证字第62491号《房地产所有证》。

  2005年2月1日,伍群馨向本局申请该房屋继承登记,并提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委托书(〔200〕粤公证内字第10422号)、房地产所有证(证字第62491号)、继承权证明书(〔2003〕粤公证内字第18515号)、经租发还证明、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测字:110219416)等资料。本局以2005登记5326号受理立案,于2005年5月10日核准登记向伍群馨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3714720号《房地产权证》,核准房屋建筑面积49.56平方米。

  另查明:2011年8月17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作出《撤销〔2003〕粤公证内字第18515号〈继承权证明书〉的决定》(〔2011〕南公证撤字第04号),决定撤销〔2003〕粤公证内字第18515号《继承权证明书》。

  本局认为:〔2003〕粤公证内字第18515号《继承权证明书》系本局为伍群馨办理该房屋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现该公证书已于2011年8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依法撤销,伍群馨办理该房屋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缺失,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5登记5326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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