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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2]34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2-10-3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被处罚人姓名:蒲伟  性别:男  年龄:28岁

  身份证号码:42280219841*******7 联系电话:1343429****

  住址:湖北省利川市宫井五组丹桂园号

  本机关于2011年9月7日对蒲伟私自收取卖方中介服务费一案进行调查。经查明,2010年4月13日,蒲伟促成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3号之一1005房物业的交易,私自收取卖方中介服务费5千元及房地产证加急办理费1万元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依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蒲伟处以吊销职业资格证书、取消注册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蒲伟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及房屋管理局

  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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