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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2]37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2-11-22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朱玲彦,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72号大院2号701房;

  查明:位于越秀区农林下路72号大院2号701房(下称该房屋),原产权人朱钟奇,以2002登记123618号案办理登记,核发有粤房地证字第C1215916号《房地产权证》。

  2009年6月13日,朱钟奇、朱玲彦向本局申请该房屋转移(买卖)登记,并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1215916号)、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平面附图等资料。本局以2009交登01014204号受理立案,于2009年6月19日核准登记向朱玲彦核发了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40040247号《房地产权证》。

  另查明:2010年12月23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0〕越法民三初字第2271号),判决“朱钟奇与朱玲彦买卖越秀区农林下路72号大院2号701房的行为无效”。2011年6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657号),维持原判。

  本局认为:朱钟奇与朱玲彦买卖该房屋的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本局为朱钟奇与朱玲彦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的合法基础已不复存在。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9交登01014204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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