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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2]41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3-01-0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简佩兰,女,1951年5月30日出生,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司马街8号403房;

  查明:位于越秀区西华路司马街8号403房(下称该房屋),原产权人何玲坤,以2003登记58482号案办理登记,核发有粤房地证字第C1925121号《房地产权证》。

  2007年4月30日,何玲坤、简佩兰向本局申请该房屋转移(买卖)登记,并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委托书、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1925121号)、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平面附图等资料。本局以2007交登01014026号受理立案,于2007年5月30日核准登记向简佩兰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5572869号《房地产权证》。

  另查明:2012年11月9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2〕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090号),判决何玲坤与简佩兰于2007年4月30日就该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该判决已于2012年11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局认为:何玲坤与简佩兰就该房屋买卖事宜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本局为何玲坤、简佩兰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现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本局为何玲坤与简佩兰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的合法基础已不复存在。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7交登01014026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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