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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3]6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3-04-16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林源,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地址:广州市东山区东湖北11号601房;

  查明:位于越秀区启明四马路8号3、4楼(下称该房屋),产权人林源,于2009年向林海购买,并以2009交登01004197号案办理转移登记,核发有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40004914号《房地产权证》,核准房屋建基面积117.2529平方米、建筑面积131.78平方米。

  2011年11月17日,林源向本局申请该房屋变更登记,称该房屋第四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一九四九年前建筑,要求按历史用房补办该房屋第四层产权,变更房屋面积为253.4787平方米,并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具结书、身份证、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40004914号)、房屋建造年代鉴定报告(合正房鉴字〔2009〕第C0137号,由广州市合正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启明四马路8号3、4楼业主补办房屋历史建筑面积遗留手续申请的批复(穗文物〔2009〕648号)、关于启明四马路8号地段房屋违章建设处理问题的复函(穗规函〔2010〕3860号)、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测字:11021545806)等资料。本局以2011登记01060677号立案受理,于2011年12月5日核准登记,向林源换发了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50108532号《房地产权证》,核准房屋面积228.8772平方米。

  另查明:经向广州市合正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复核,本局核准该房屋变更登记所采信的《房屋建造年代鉴定报告》(合正鉴字〔2009〕第C0137号)与广州市合正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存档不符。

  本局认为:《房屋建造年代鉴定报告》(合正鉴字〔2009〕第C0137号)系本局为林源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的重要依据。现已有证据证实《房屋建造年代鉴定报告》(合正鉴字〔2009〕第C0137号)与出具机构存档不符。林源申办该房屋变更登记属以虚假材料非法获准登记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11登记01060677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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