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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4]15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4-06-2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侯慧敏,女,1956年3月20日出生,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体育一街1号702房;

  查明:位于荔湾区德星路126号房屋(下称该房屋),原产权人为黄月婵、卢荣达、卢荣策,以2005登记32390号办理登记,分别核发有粤房地证字第C3611669号《房地产权证》和粤房地共证字第C0821466、0821467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

  2005年5月17日,黄月婵、卢荣达、卢荣策的代理人司徒国敏与侯慧敏向本局申请将该房屋转移登记到侯慧敏名下,并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委托证明、房地产权证及共有证、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平面附图等材料。本局以2005交登24633号立案受理,于2005年6月6日核准登记,向侯慧敏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3760967号《房地产权证》。

  另查明:2013年12月23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029号),判决“司徒国敏作为黄月婵、卢荣策、卢荣达的代理人与侯慧敏签订关于广州市荔湾区德星路126号房屋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014年4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110号),维持上述一审判决,该终审判决已于2014年4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局认为:司徒国敏作为黄月婵、卢荣策、卢荣达的代理人与侯慧敏就该房屋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本局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现该《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本局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缺失,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5交登24633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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