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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4]69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4-12-0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丁庾文,男,1936年2月19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佛山市花园二街12号501房。

相对人:丁省文,男,1937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广州市番禺市桥北丽园四街八座二号302房。

相对人:丁明芝,女,1940年3月16日出生,现住广州市光塔路109号二楼。

相对人:丁龙文,男,1947年12月出生,现住香港,港澳证件号码E689589(5)。

查明:越秀区纸行路通宁道24号房屋(测量4区3段4066之1地号),原产权人是丁辰生。1958年,该房屋纳入国家经租。2003年10月1日,本局核准发还纸行路通宁道24号首层、三楼房屋给丁庾文、丁省文、丁明芝、丁龙文。2004年2月4日,丁庾文等4人向本局申请办理纸行路通宁道24号首层房屋的产权登记,本局审核了相对人提交的房屋发还通知、房地产所有证(第168853号)、房屋所有权证(穗房证字第010976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地证字第0109763号)、(2003)穗越证内字第2830号《继承公证书》、(2002)穗越证内字第4086、4087、4088号《委托证明书》、房地产平面附图、身份证明等资料后,核准房屋登记,并于2004年3月9日核发了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2523767号)给丁庾文、核发了房地产共有权证给丁龙文、丁明芝、丁省文(粤房地共证字第C0574429号、第C0574430号、第C0574428号),将纸行路通宁道24号首层房屋确认给丁庾文、丁省文、丁明芝、丁龙文所有。

2004年12月1日,本局作出穗国房法字[2004]6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了2003年撤改字8737号《撤管房屋通知书》。

依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所赋予的房地产登记、审核的管理职能,相对人申请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行为,存在必须撤销的事实和理由,因此,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2523767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共证字第C0574429号、第C0574430号、第C0574428号房地产共有权证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ОО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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