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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2]29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2-09-17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唐和平,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地址:天河区天河东路191号604房;

  查明:位于天河区天河东路191号604房(下称该房屋),原产权人邹冬明,持有穗房证字第365478号《房地产证》。

  2005年10月18日,唐和平委托孙林亮向本局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涂销抵押、遗失登记,称原产权人邹冬明已故,该房屋由唐和平继承,房屋原设定的抵押贷款已还清,原房产证、他项权证遗失,已登报声明,申请合并办理登记,并提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身份证明、委托书(〔2005〕粤公证经字第39023号)、继承公证书(〔2004〕粤公证内字第31027号)、还款证明、声明(遗失)、房地产平面附图等资料。本局以2005登记76157号立案受理,于2005年11月22日核准登记,向唐和平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4165213号《房地产权证》,并涂销了该房屋原设定的抵押登记。

  另查明:邹冬明仍在世。2012年8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证实其从未出具过上述〔2005〕粤公证经字第39023号、〔2004〕粤公证内字第31027号公证书。

  本局认为:〔2004〕粤公证内字第31027号《继承公证书》系本局为唐和平办理该房屋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现已证实该公证书系伪造,唐和平以虚假的《继承公证书》办理该房屋登记,属伪造有关文件非法获取登记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5登记76157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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