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4]55 号
相对人:李时,男,1917年5月出生,现住联桂芳26号。
查明:荔湾区杨巷路132号房屋(测量2区3段2366地号),1954年由李时办理了产权登记,并领取了穗房证字第53964号《房地产所有证》。1958年,该房屋纳入国家经租。2002年12月,李时向本局申请发还杨巷路132号房屋,本局审核了相对人提交的房屋发还申请书、《房地产所有证》、(2002)粤侨认证字133号《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2002)穗越证内字第4159号《委托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后,于2003年12月1日核准发还杨巷路132号房屋给李时。
2004年9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作出粤侨认证字[2004]2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了(2002)粤侨认证字133号《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根据《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经租发还的前提条件是房屋所有权人是华侨、侨眷、归侨、归国爱国华侨学生、外籍华人或者港澳同胞,现杨巷路132号房屋产权人李时的华侨身份已被撤销,已不具备经租发还的条件,因此,本局决定:
撤销杨巷路132号房屋的经租发还(案号为2003年撤改字8803号);
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ОО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