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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5〕44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5-05-17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周文斌,男,1968年9月2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富悦街63号1301房。

  查明:位于荔湾区芳和中环街7号303房(下称该房屋),原产权人为广州市直属机关安居工程办公室,以2012登记1036059号办理了产权登记,核发有No:D0011771《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2013年12月11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原广州市直属机关安居工程办公室)、周文斌持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无偿划拨文件等材料,申请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产权性质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本局以2013登记6021762号立案受理。经审核,于2013年12月28日核准登记,向周文斌核发了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0650087653号《房地产权证》。

  2014年3月10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穗住保字〔2014〕17号),认定周文斌家庭瞒报自有产权住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故决定收回其所购买的位于荔湾区芳和中环街7号303房的经济适用住房。

  我委认为:当事人不得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骗取登记。现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已查明该房屋是周文斌家庭以瞒报住房的方式取得。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委决定:

  撤销2013登记6021762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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