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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3〕10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3-06-23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  对  人:武丹丹

  身份证号码:4401061976*******4

  住      址:天河区天润路96号之一402房

  本机关于2012年8月22日对相对人武丹丹利用公共走廊通道部位安装防盗门,占用物业共用部位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相对人为天河区天润路96号之一402房业主,在402房大门前公共走廊通道位置安装防盗门围蔽使用。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相对人擅自占用公共走廊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责令相对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将占用的公共通道恢复原状;

  二、鉴于相对人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情节严重,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共处以人民币8000元罚款。相对人应在“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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