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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3]25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3-08-1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东省审计厅,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361号;

  查明:位于天河区广州大道北路392号702房(下称该房屋),原产权人为广东省审计厅(原广东省审计局,下称省审计厅),以统字360157号办理登记,核发有穗房地证字第61471号《房地产证》。

  1994年12月30日,省审计厅、朱广玉向本局申请办理该房屋房改房转移登记,并提交了广州市地区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书、委托书、身份证明、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92〕穗证内经字第6396号)、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61471号)、广州市公人住房售价评估表、附图等资料。本局以统字第459852号立案受理,于1995年1月4日核准登记,向朱广玉核发了穗房地证字第91239号《房地产证》。

  1997年1月28日,省审计厅单方面向本局申请办理该房屋房改房返售登记,称朱广玉于1995年出国不归,经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原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称市住保办)审核同意,该房屋由原房改单位省审计厅按原价返购,要求单方面予以办理登记,并提交了房屋买卖申请审批表、公有住房返售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明、具结书、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61471号)、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92〕穗证内经字第63961号)等资料。本局以处字83616号立案受理,于1997年2月17日核准返售登记,并向省审计厅发还了穗房地证字第91239号《房地产证》。

  另查明:2013年5月17日,省审计厅向本局转来《关于解决我厅原干部朱广玉同志房改房遗留问题的函》(粤审办函〔2013〕204号,要求撤销该房屋返售手续,将房屋恢复到朱广玉名下。

  2013年7月23日,市住保办作出《关于朱广玉房改房遗留问题的复函》(穗住保函〔2013〕712号),认为当年该房屋返售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同意撤销该房屋返售手续。

  本局认为:1997年,本局系依据市住保办同意返售房屋的审批意见为省审计厅办理该房屋返售登记,现市住保办已同意撤销该房屋返售手续,本局办理该房屋返售登记的合法基本已不复存在,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处字83616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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