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3]33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3-10-3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被处罚单位:广州市荔港南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裕兴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23号7幢 

  联系电话: 1311223****

  经查,你司于  2009年9月8日取得荔港南湾南岸路47号、47号之一、47号之二号6-28层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穗规验证〔2009〕1341号),但一直未完成该项目的初始登记。2012年11月22日,我局向你司发出《责令限期办证通知书》,要求你司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初始登记,并在办结房屋初始登记手续后,及时与预购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责令期于2013年2月25日到期。你司于2013年3月29日通过阳光家缘申请初始登记,此时已超过《责令限期办证通知书》的限期32天,且上述房屋于2013年5月8日获准初始登记后,至今尚未为该项目的小业主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违反《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经预告登记的新建商品房,其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自初始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规定。 

  我局于2013年9月1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你单位处以责令停止从事商品房开发、销售等相关业务并将有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自动放弃了陈述或申辩权利。 

  依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司停止从事商品房开发、销售等相关业务并将有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 

  2013年10月18日 

    

  (联系人:叶慧萍,联系电话:020-37585345-408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