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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4〕6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4-04-02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朱勇萍,女,1946年11月26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456号5栋803房;

  查明:位于荔湾区中山八路6号之二2803房房屋,产权单位为广州东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浚公司)。2009年4月23日,东浚公司、朱勇萍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不动产销售发票》等资料向本局申办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本局受理后,于2009年7月6日核准登记(登记号为2009交登1511112号),并向朱勇萍核发了《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40045345号)。

  2012年6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五重字第6号)判决:确认广州东浚开发有限公司与朱勇萍签订的广州市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5座(6号之二)2803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确认张一鹏、赵莉彬与广州东浚开发有限公司2003年9月16日和2003年12月21日签订的两份《协议书》为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张一鹏、赵莉彬是广州市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5座(6号之二)2803房的合法产权人。2013年6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9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2013)粤高法证字第485号)确认终审判决已于2013年6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局认为,荔湾区中山八路6号之二2803房办理转移登记所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本局为朱勇萍办理转移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缺失,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9交登1511112号房地产转移登记(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40045345号)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国土房管局

  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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