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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5]55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5-06-1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周虾,男,1967年3月7日出生,住址:广州市龙归镇永兴十四队;

  查明:位于白云区景从路139号62房(下称该房屋),原产权人为冯冠球,以定字56519号办理登记,核发有穗房地证字第0573204号《房地产证》。

  2003年6月12日,冯冠球、周虾向本局属下的原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该房屋交易手续,并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契税完税证、房地产证、房地产平面附图、房地产买卖合同、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原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于2003年7月8日向周虾核发了2003交易055337号《广州市房屋交易登记证明书》;2003年7月11日,周虾向我局属下的原房地产登记所申请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原房地产登记所以2003登记字108635号立案受理,于2003年7月15日核准登记,向周虾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1949972号《房地产权证》。

  另查明:2004年,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云法民一初字第3277号),判决“冯冠球与周虾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006年7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4080号),维持上述一审判决。

  本局认为:冯冠球与周虾就该房屋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本局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现该《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无效,本局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缺失,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3登记108635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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