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规划资源法字〔2020〕7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0-04-03 16:56:17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叶炎冰,女,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陶街27号3楼。

  查明:2012年8月22日,邹聪、叶炎冰向我局下属的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天河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翠湖街3号806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并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抵押合同、粤地权证穗字0940012094号《房地产权证》等资料,天河登记中心以2012登记字09021590号立案受理,于2012年8月22日核准登记,向叶炎冰核发粤房地他项权证穗字第950043165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另查,2015年7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房屋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015年11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天法行初字第3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于2009年6月9日核准登记的粤房地权证穗字0940012094《房地产权证》。2016年4月13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向天河登记中心发出(2015)穗天法执字第1010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撤销粤地权证穗字0940012094号《房地产权证》。

  我局认为:粤房地权证穗字0940012094号《房地产权证》是办理粤房地他项权证穗字第0950043165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的权属证明文件及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合法性基础,生效判决已撤销粤房地权证穗字0940012094号《房地产权证》,且已执行完毕,即办理粤房地他项权证穗字第0950043165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的权属证明文件已被撤销,已丧失房地产登记的合法性基础。我局已告知叶炎冰陈述申辩权利,因其提出的异议内容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故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2012登记字9021590号不动产登记的全部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