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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2013年广州市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来源:测绘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3-11-10 17:02: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广州市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各受检测绘单位: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管发〔2013〕138号)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广州市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为进一步了解我市各类测绘成果的质量状况,发现存在的问题,监督、指导测绘单位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测绘行为,提高测绘质量管理水平,保护国家和用户利益,维护测绘市场秩序。  

  二、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为原则,我局测绘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广州市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市房地产测绘院,下称“市质检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日常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工作,各区分局(县级市局)负责辖区内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检查对象、内容、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对象。  

  广州市内注册的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  

  (二)检查内容。  

  1.执业合法性;  

  2.基本架构及人员条件;  

  3.仪器设备及检定情况;  

  4.测绘标准执行与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  

  5.质量管理/保证体系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6.测绘成果质量抽检。  

  (三)检查方式。  

  1.非产品类的检查。采用受检单位自查,监督检查人员到受检单位实地检查,复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产品类的检查。由监督检查人员对受检单位近两年完成的测绘项目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四)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为2013年11月至12月,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11月15日前 为自查阶段。要求受检单位对本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被检单位应提供的资料目录一览表》(附件1)准备好资料,填写《测绘资质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自查表》(附件2)并于 2013年11月15日前 提交“市质检中心”备查,备查的资料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档各一套,其中电子文件刻光盘,纸质文档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阶段:11月至12月底前为检查阶段。各区分局(县级市局)按照《广州市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暂行)》的要求,在“市质检中心”的技术指导下完成对受检单位的现场抽样和产品检查。具体时间于检查三日前通知受检单位。我局测绘管理处将组成检查组,对区(县级市)的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及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 2013年12月30日前 为总结阶段。各区分局(县级市局)按照《方案》要求于 12月20日前 ,将本地区开展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我局测绘管理处,并抄送“市质检中心”。 12月30日前 “市质检中心”对年度检查实施情况进行汇总、技术分析,提出年度检查工作情况报告,报我局测绘管理处。  

  四、检查要求  

  (一)测绘质量监督检查要依法实施,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和质量评定,确保监督检查过程正确严密,结果科学可靠。  

  (二)对依法进行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受检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工作,不得拒绝。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受检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技术质量管理文件和成果资料样品,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受检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或拒绝接受检查的,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受检单位要对外业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给予配合和协助,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和整改。  

  (三)各区分局(县级市局)要根据《广州市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暂行)》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技术方案。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我局测绘管理处报告。  

  (四)抽调的市测绘质量监督检查质检人员要依时参加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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