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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管理信息

关于做好我市2014年度土地管理、测绘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测绘院 发布时间:2014-06-29 23:33: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21号)精神,现就我市2014年度土地管理、测绘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报送材料时间、地址

  (一)申报人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广州职称”栏目“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www.hrssgz.gov.cn/vsgzhr/Login_ZJ2.aspx),按照系统指引填报和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纸质材料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节假日休息。受理系统和纸质申报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17:00时。

  受理纸质材料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4楼414室,联系人:何红 ;电话:83370859、83199378。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须于受理时间截止前完成申报材料填报、审核和报送,逾期不予受理。提交的材料和系统填报资料必须一致,否则不予受理。所有申报材料一次性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报送后一律不得再对材料进行调整和补交。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继续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穗人社函〔2012〕1366号)、《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164号)、《广东省测绘、国土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9号)和1998年以来省、市颁布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凡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均可申报。如有变动,以省和市人社部门的文件为准。

  (一)适用范围

  1.测绘专业技术资格:适用我市测绘专业各分支专业,即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含矿山测量、水利测量等)、地形测量、海洋测绘、地籍测绘、地图制图与地图印刷、数字地理信息工程专业中从事科学研究、技术设计、技术生产,以及测绘仪器设备维修、质量检查监督、技术管理、技术开发、科技信息等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2.土地管理专业技术资格:适用我市国土专业从事科学研究、规划编制、农业区划、土地开发、土地价格评估、地籍管理、土地整理、土地经营管理及信息等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学历、资历条件

  1.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关于印发<申报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指引>的通知》(穗人发〔2012〕9号)等标准。

  2.执行学历查询验证制度。除必须提供学历鉴定的人员外,其他申报人须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实名注册,查询本人学历信息,并打印查询信息。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其它国内取得的暂无法通过网站查询的学历,须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职称外语条件

  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四)计算机条件

  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2〕653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增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211号)。原广东省人事厅核发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合格证书、原广州市人事局核发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岗位职务培训证书》,在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时无效。

  (五)继续教育条件

  执行《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9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0〕321号)、《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和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2〕272 号)、《关于做好201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4〕564号)。

  (六)论文条件

  1.执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和《关于当前职称评审论文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6〕1853号)。

  2.执行学术论文检索审核制度。申报人公开发表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的论文,须在清华同方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中国期刊网(http://www.chinaqking.com/)、龙源期刊网(www.qikan.com.cn)等主流数据库检索本人论文信息,将检索页面截图并附上网址作为证明材料上传至系统,供各级申报评审材料审核部门查验,且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论文发表的刊物,需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合法性查询。

  三、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评审材料清单及有关要求

  申报评审材料清单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二)申报评审材料装订、整理基本要求

  申报人提供的材料以准确、真实、美观、工整、简洁、易查阅为原则。

  1. 内容、页数较多的可编制目录。

  2.凡提供复印件1页以上的,由法人单位人事部门在各类材料复印件首页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其余页面可加盖骑缝章。

  3.申报评审材料应装在不易破损的档案袋中,档案袋正面左上角须填写主管部门名称,密封后加盖骑缝章;档案袋底部要粘贴标签,用电脑黑体字打印,注明申报人姓名及其单位、申报资格、专业、第N袋,共N袋。

  4. 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申报材料要求密封,并加盖主管部门骑缝章。

  四、有关说明

  (一)申报人必须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材料,所有申报的材料时效均截止于2014年8月31日。

  (二)严格落实“评前公示”、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的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档案核查机制。依托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建立职称评定诚信档案,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定。

  (四)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及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执行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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