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穗府(花)征〔2020〕11号征地公告的更正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花)征〔2020〕11号)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9〕75号文)”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19〕75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有误,现更正如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20〕75号文)”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20〕75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