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府征前公〔2025〕1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5〕1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4年度第七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乐百纳周边规划一路、规划二路建设工程)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1),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莘田经济联合社、水口营经济联合社、水口营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水口营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水口营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水口营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详见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莘田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0221公顷(0.3315亩)。其中,建设用地0.0221公顷(0.3315亩);
2、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水口营经济联合社、水口营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水口营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水口营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水口营村第四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2846公顷(4.2690亩)。其中,农用地0.2518公顷(3.7770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328公顷(0.492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97.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1310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该项目征收花东镇莘田村、水口营村土地面积共4.6005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2.14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共9.86万元,预存入区“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详见附件2)。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1月19日至2025年2月17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1月19日至2025年2月17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33号花东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周新杰;电话:020-8676196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月19日至2025年2月1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区花东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33号花东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周新杰;电话:020-86761968;邮编:51089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4年度第七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乐百纳周边规划一路、规划二路建设工程)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广州市花都区2024年度第七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乐百纳周边规划一路、规划二路建设工程)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广州花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乐百纳周边规划一路、规划二路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