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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3〕10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3-03-0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的有关规定,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003 35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以粤国土资(建)字[200326号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土地35.8692公顷(合538.038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村民住宅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番禺区新造镇崇德村、秀发村、思贤村、北约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番禺区新造镇崇德村的耕地7.0661公顷(合105.9915亩)、养殖水面1.0873公顷(合16.3095亩)。

(二)番禺区新造镇秀发村的7.9858公顷(合119.787亩)、养殖水面6.3321公顷(合94.9815亩)。

(三)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的耕地1.2115公顷(合18.1725亩)、养殖水面1.2825公顷(合19.2375公顷。

(四)番禺区新造镇北约村的耕地6.3748公顷(合95.622亩)、园地2.1333公顷(合31.9995亩)、养殖水面2.3958公顷(合35.93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水田

2.9067公顷

(合43.6005亩)

56.673万元/公顷

(合3.7782万元/亩)

旱地

19.7315公顷

(合295.9725亩)

45.3384万元/公顷

(合3.0226万元/亩)

园地

2.1333公顷

(合31.9995亩)

39.6711万元/公顷

(合2.6447万元/亩)

养殖水面

11.0977公顷

(合166.4655亩)

68.0076万元/公顷

(合4.5338万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安置补助费标准

水田

2.9067公顷

(合43.6005亩)

34.0038万元/公顷

(合2.2669万元/亩)

旱地

19.7315公顷

(合295.9725亩)

34.0038万元/公顷

(合2.2669万元/亩)

园地

2.1333公顷

(合31.9995亩)

28.3365万元/公顷

(合1.8891万元/亩)

养殖水面

11.0977公顷

(合166.4655亩)

34.0038万元/公顷

(合2.2669万元/亩)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番禺区新造镇崇德村

2003 37

2003 317

新造镇国土所

2003 320

番禺区新造镇秀发村

2003 37

2003 317

新造镇国土所

2003 320

番禺区新造镇

思贤村

2003 37

2003 317

新造镇国土所

2003 320

番禺区新造镇

北约村

2003 37

2003 317

新造镇国土所

2003 320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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