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3〕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3年3月2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3]47号文批复),征用集体土地30.2757公顷(合454.135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番禺区新造镇穗石村、贝岗村、郭朗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番禺区新造镇穗石村土地0.0447公顷(合0.6705亩),全部是耕地。
(二)番禺区新造镇贝岗村土地0.1716公顷(合2.574亩),其中耕地0.0464公顷(合0.696亩)、其他农用地0.1252公顷(合1.878亩)。
(三)番禺区新造镇郭朗村土地30.0595公顷(合450.8925亩),其中耕地13.5173公顷(合202.7595亩)、林地1.0266公顷(合15.399亩)、其他农用地5.3959公顷(合80.9385亩)、养殖水面2.2610公顷(合33.915亩)、建设用地7.8587公顷(合117.880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 面 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耕地 | 13.6084公顷 (合204.126亩) | 45.3384万元/公顷 (合3.0226万元/亩) | 34.0038万元/公顷 (合2.2669万元/亩) |
林地 | 1.0266公顷 (合15.399亩) | 39.6711万元/公顷 (合2.6447万元/亩) | 28.3365万元/公顷 (合1.8891万元/亩) |
其他农用地 | 5.521公顷 (合82.815亩) | 39.6711万元/公顷 (合2.6447万元/亩) | 28.3365万元/公顷 (合1.8891万元/亩) |
养殖水面 | 公顷 (合33.915亩) | 68.0076万元/公顷 (合4.5338万元/亩) | 34.0038万元/公顷 (合2.2669万元/亩) |
建设用地 | 7.8587公顷 (合117.8805亩) | 45.3382万元/公顷 (合3.0226万元/亩) | |
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包括房屋设施)按每亩3000元的标准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另补偿267.2256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安置农业人口及劳动力。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番禺区新造镇穗石村 | | 新造镇国土所 | |
番禺区新造镇贝岗村 | | 新造镇国土所 | |
番禺区新造镇郭朗村 | | 新造镇国土所 |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