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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3]6 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3-04-0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3]38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造镇国土所,经对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被征地单位

征地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地类

面积

(公顷)

新造镇郭朗村

菜地

1.1689

土地补偿费

45.3384万元/公顷补偿

52.9960

郭朗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按??; mso-font-kerning: 0pt">34.0038万元/公顷补偿

39.747

郭朗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草地

0.0910

土地补偿费

39.6711万元/公顷补偿

3.6101

郭朗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8.3365万元/公顷补偿

2.5786

郭朗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公路用地

0.1335

土地补偿费

45.3384万元/公顷补偿

6.0527

郭朗村村委会

货币

新造镇南亭村

水田

0.0444

土地补偿费

56.6730万元/公顷补偿

2.5163

南亭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4.0038万元/公顷补偿

1.5098

南亭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旱地

3.9000

土地补偿费

45.3384万元/公顷补偿

176.8198

南亭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4.0038万元/公顷补偿

132.6148

南亭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菜地

23.1278

土地补偿费

45.3384万元/公顷补偿

1048.5774

南亭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4.0038万元/公顷补偿

786.4331

南亭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果园

0.1818

土地补偿费

39.6711万元/公顷补偿

7.2122

南亭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8.3365万元/公顷补偿

5.1516

南亭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草地

1.2046

土地补偿费

39.6711万元/公顷补偿

47.7878

南亭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8.3365万元/公顷补偿

34.1341

南亭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D style="BORDER-RIGHT: windowtext 1pt solid; PADDING-RIGHT: 5.4pt; BORDER-TOP: #d4d0c8; PADDING-LEFT: 5.4pt; PADDING-BOTTOM: 0cm; BORDER-LEFT: #d4d0c8; WIDTH: 36pt; PADDING-TOP: 0cm; BORDER-BOTTOM: windowtext 1pt solid; HEIGHT: 30.2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mso-border-bottom-alt: solid windowtext .5pt; mso-border-right-alt: solid windowtext .5pt" noWrap width=48>

货币

养殖水田

1.3005

土地补偿费

68.0076万元/公顷补偿

88.4439

南亭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4.0038万元/公顷补偿

44.2219

南亭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公路用地

0.5823

土地补偿费

45.3384万元/公顷补偿

26.4006

南亭村村委会

货币

 

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包括房屋设施)按每亩3000元的标准补偿,以货币方式支付给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另补偿给郭朗村4.5395万元和南亭村19.8004万元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安置农业人口及劳动力。

二、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 2003415前以书面形式送达番禺区新造镇国土所(联系人:何志刚,联系电话:  84728294 )。

三、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番禺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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